参考|哈萨克斯坦国企改革对中哈经贸关系的影响
作者:徐伟金
一、引言
自1991年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作为苏联加盟国获得独立后,为适应国际环境,增强本土企业产品的竞争力,逐步释放经济活力,于1992年采用“休克疗法”探索经济体制私有化。当前已取得一定成效,并在近年呈现加速的趋势。于哈国而言,私有化既是改变国家所有制及生产关系的重大政治决策,同时也是资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的经济决策。根据哈国199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将私有化定义为国有财产的主体和国家股份公司的持有者——公民和法人,向国家购买国家财产和国家股份公司的股份。然而,哈国私有化任务当前尚显艰巨,未来三年内必将进入加速阶段。纳扎尔巴耶夫对私有化进程极为重视,认为当前私有化进程较慢,并鼓励政府提高计划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在2020年全面完成哈国私有化任务。哈国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重要的合作国家,哈国也高度重视同中国的合作。哈国总统2016年提出,哈国对外合作的目标是“优先建立可直达中国、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市场”。因此,随着哈国私有化进程的加速和完成,对我国与哈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光明之路”战略的对接、经贸往来合作、文化沟通交流等产生重要影响。
二、文献综述
经济学家对国家资产私有化产生的影响和路径选择保持持续关注。宏观层面,Williams(2005)认为,国有企业垄断导致福利损失、成本扭曲、腐败、寻租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引入市场机制,使国有企业私有化,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lrnazairov(2009)以哈国为例,探讨了新经济模式下,国有企业私有化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对放松价格管制,贸易自由化,企业减税以及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支出五个主要方面的变化。结论认为,哈国私有制改革对经济领域的影响是显著的。微观层面,Megginson等(2001)综述了企业私有制对企业发展影响的文献,讨论了私有化是否可以提高国企效率、提高效率的途径等问题。同时,运用实证方法进行对比。结论显示,私有化较为显著地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股东收益。Belloc等(2014)实证结果显示,由于缺乏竞争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于私营企业,由此提出三条建议。一是放松政策管控,改善企业激励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机制。二是规范私营公司的合法性和法律适用性。三是建立健全的市场体系,使市场秩序合法化,规范代理人的行为。
哈国私有化自施行以来就备受关注。Jermakowicz等(1996)认为,私有化是哈国经济成功转型的推动力。核心在于向私营部门快速转移政府拥有的资产和服务,并提出“休克疗法”更适宜哈国私有化。Grzesiak(2000)认为,哈国企业私有化后拥有自主权,增强了企业追求利润的动力。Rysbekov(1995)认为,哈国私有化政策需要完善本国竞争机制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法规体系才能使企业尽快适应市场的盈利和效率要求。但同时,研究者也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哈国的私有化,促进了资本转移到私人手中,显著促进了经济增长。Fan等(2015)认为哈国私有化微观成果好于宏观成果。自实施私有化以来,哈国原有国企的运行效率得以显著提升。
根据改革的进程和程度,主要可以分为休克疗法和渐进改革(Balrerowirz,1993;Havrylyshyn,2006)。Sachs和Woo(1994)认为,私有制改革需快速实施可靠的方法,否则将可能导致改革难以落实。Luo和Han(2010)认为,渐进改革的优势表现在减小损失和混乱,这是一个国家发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Zhang(2012)认为,在改革的不同时期,应根据改革的进程选用不同的改革方法。Fisher和Geb(1991)针对这一问题具体提出,涉及日常消费品的领域应采用渐进改革,而宏观稳定和财政赤字则需要激进的方式尽快维持稳定。
哈国私有化不仅对本国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对哈国的外交宗旨、经贸往来、文化交流也产生重要影响。当前,我国已成为哈国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人发展也使哈国对我国的贸易地位日益重要。研究者认为,一是中哈两国较强的贸易互补性是客观的合作基础(庞秀萍等,2013;涡小明等,2017 ),私有化对我国而言是重要的合作机遇。哈国私有化的目标企业中,能源和基础设施类占主导地位且需求缺口较大。尤其在哈国的2050战略和“光明计划'中,反复强调了基础设施的迫切性,也凸显了海外投资对哈国私有化的必要性
我国不仅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备领先技术和丰富经验(徐燕,2016),同时,丝路基金、国家开发银行等能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足的专项投资。二是哈国积极拓宽私有化途径。为激发经济活力,高效调整产业结构,采用自由购买的形式推进私有化。国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绿地投资、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哈国的私有化(BakytzhanSagintayev,2017)。另一方面,研究者们也在两国合作中提出众多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影响较大的政治环境风险、腐败问题、法律体系问题和政策衔接风险(JeffryM等,2013 );政治环境变迁、其他国家干预、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风险(占多索夫,2015)等。
综上,私有企业改革通用准则。各国由千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需要差异化的策略才能行之有效的落实。客观评价哈国私有化的成果与不足,有助于全面认识哈国营商环境和合作需求,提高我国与哈国政策对接和合作环境,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深化、落实。
三、哈萨克斯坦私有化的历程
(一)哈萨克斯坦私有化进程
1992年以来,哈国私有化进程不断推进,成效显著的同时也暴露出进程缓慢等问题。
2014年,哈国国有经济产出占全国GDP总量高达51%。为进一步深化私有制,激发经济活力,同年12月,哈国宣布于2015年开始新一轮私有化,呼吁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收购700余家企业,旨在将国有企业对GDP的贡献比重降至15%。
2015年下半年开始,哈政府着手实施新一轮私有化,涉及能源行业中众多盈利的国有企业,并于2016年初向社会公布了《2016-2020年国企私有化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相关企业名录。哈本轮私有化计划包括:一是逐步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市场竞争淘汰资质差的企业;二是减少政府介入,寻求公开透明的融资方式。计划明确规定各大国有企业会寻求“不少于25%"的股票在首都阿斯塔纳股市以及海外证券交易所(如伦敦、香港)上市。
截至2017年,哈国已累计出售378个项目,筹措999.558亿坚戈。同年4月,哈国政府审查并批准了754家国有企业的路线图。但是,纳扎巴耶夫在讲话中提出,哈国私有化进程整体低千预期。按照计划,至2018年年末,784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控股)应完成私有化,评估价格在40亿美元到70亿美元之间。私有化清单中,至少拍卖三次但仍未售出的企业将集中清算。涉及到的主要行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医疗和教育等。
(二)发展阶段
为了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进一步提高经济活力,增强企业适应竞争生存的国际环境,加之地缘政治危机和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哈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解体至今,一直在推进私有化改革。
1.第一阶段(1991-1992年):政策调整期
在前苏联时期,包括哈国在内的中亚加盟共和国主要从事单一化生产,为其他加盟共和国提供棉花、原料等初级产品,发挥基础性生产作用,导致中亚各国经济基础差、发展水平低、对外依赖性很强。加之深处亚欧大陆腹地,同外界接触较少,哈国等中亚国家与世界上其他地区国家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渠道并不畅通,经济始终处于困境中。苏联解体虽使哈国摆脱了中央统一控制与管理,但同时也失去了原有的中央各项补贴,而且使得哈国与苏联其他共和国几十年内形成的经济联系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中断。对独立后的哈国来说,经济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1991年8月,哈国政府颁布了《哈萨克斯坦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作为对国有财产进行私有化改革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实施私有化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开展竞争,增强企业活力,为有效地推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该法还具体规定了私有化财产的范围,以及私有化的主体、监督机关、对象、程序、法律调整等内容,为私有化改革的推行起到了指导性作用。1991年9月,哈国政府又出台了《哈萨克斯坦1991-1992年国有资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纲领》,将多数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股份化方式进行重组。
在这一阶段,哈国私有化进程不具有强制性质,仅依据企业自发要求重组的申请,决定是否将企业中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1991年-1992年间,哈国政府通过参股和竞标,将4770个经营主体私有化,其中包括472个国营农场。此次私有化企业中近60%涉及零售网点、公共食堂、生活服务和市政服务类。
- 第二阶段(1993-1995年):依据企业规模分类进行私有化
1993年3月,哈国政府通过《哈萨克斯坦1993-1995年国有资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纲领》,以就业人数作为标准,将企业和组织分为大中小型,其中就业人数低于200人的为小企业,200-5000人的为中型企业,超过5000人的为大型企业,并据此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分为两类,即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小私有化即对商业、公共饮食业、日常生活服务业和公用事业以及工业、汽车运输、农业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小企业私有化,主要通过拍卖和销售的方式进行,是产生广泛的私有者阶层、促进市场经济建立的现实基础。大私有化是指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中型企业要实施全面私有化,为普遍实现全国普通阶层财产所有权创造条件;对大型企业,则视为单列项目实施私有化,以促使国民经济主要部门、基础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推进私有化改革的全面进行。
此外,为确保私有化改革的顺利实施,哈国还相应出台了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诸如先后通过了《租赁法》、《农户经济法》、所《有制法》、《国有资产私有化库邦条例》等。由千私有化中涉及农业设施较多,第二阶段也被称为大规模农业私有化。1993-1995年之间,哈国通过参股和竞标转让了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卖场、日常生活服务业和公用事业场所和设施,共计6000余个,其中农业设施1967个,约占哈国农业设施的93%。
- 第三阶段(1996-1998年):按经营范围将国有企业分类进行私有化
1995年以后,由于采取激进式的改革方式向市场经济转轨,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凸显,哈国国内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下滑,物价飞涨,失业率、犯罪率上升,社会矛盾尖锐,1991年至1994年间哈国GDP下降了43%。在经历了经济触底反弹之后,哈国政府对经济转轨的模式逐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如在目标方面,开始强调建立国家从宏观上进行一定程度干预的混合经济模式。1996年以后,虽然哈国经济依然没有走出困境,经济增长率还比较低,但各项经济指标已有一定程度的改善,经济形势有所好转,进入了缓慢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经过一段经验积累之后,哈国在第三阶段开始针对行业类别进行私有化,此轮私有化主要涉及电能、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冶金、采矿业以及交通运输设施,同时争取全面结束第二阶段的农业设施私有化,并着手尝试医疗、教育和科学文化行业私有化改革,共计14686个国有资产被拍卖。其中,最为瞩目的是能源领域改革,原统一产电供电系统根据地域和职能化整为散,成立了50多个企业各司其职,包括18个供电公司和30多个电站,另成立了一些供电维护公司和研究所。
- 第四阶段(1999-2005年):在部分地区和城市将国有资产区分成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再次分类进行私有化
尽管私有化进程为国内外投资者进入哈国市场提供了机遇,出现了一大批合资企业和私企,但由于现代化企业模式建立较晚,私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哈国企业遭受重创。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哈国政府决定全面放缓私有化进程。1999年共有953个股份制公司和生产合作社的国有股份转变成为公共财产,1999年至2000年之间共计6688国有资产被转变为公共财产。2000年,哈国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和私有化方案》,将私有化进程分为2001-2002年和2003-2005年两个阶段开展。
此次私有化不同于之前几个阶段,哈国政府未采取盲目冒进的方式,避免了贸然快速私有化可能产生的风险。尽管周期较长,但此轮私有化按时顺利完成了既定目标,同时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哈国政府宣布基本实现自前苏联解体以来私有化进程的所有最初目标。
- 第五阶段(2006-2016年):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最大规模的私有化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哈国便提出新一轮私有化以强化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但随后哈国政策发生变化,私有化进程不再是经济领域改革工作重点,虽然一些企业被投入股票市场或出售,但私有化效果不佳,未能对哈国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甚至在2012-2013年的私有化进程中出现倒退,部分盈利企业被“国有化”。
哈国高度依赖原油出口创汇收入,但自2014年以来,随着国际油价持续大幅下跌,哈国出口收入急剧下降,经济面临预算和经常账户赤字的严峻问题。在此背景下,哈国政府寄希望千通过加速推动经济转型和重启私有化进程,引入外部资本,摆脱哈国国内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及国有资本低效的困境。
四、哈萨克斯坦私有化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哈国的私有化改革紧随俄罗斯之后,具有范围大,方式激进,致力于多样化产业结构,积极向私有制和市场经济过渡但同时主张国家调节经济的特殊性质。据统计,1996年,哈国全国私营企业个数占80%,其中工业86%,农业95%,建筑业84%,运输业56%。私有成分在GDP中比重为50%,其中工业40-45%,农业90%,建筑业60%,商业85%。2017年,哈国私有成分占GDP比重仍保持在55%左右,拟在2020年将这一比重增长至85%。虽然当前成效尚不显著,但私有化的积极推进,为接下来各项措施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推动了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发展但抵御风险能力不足
- 带动哈国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统计数据显示,1991年独立以来,哈国GDP连续4年严重负增长,但自1996年全面分类私有化之后,GDP呈增长态势,在1999年至2007年之间GDP年增幅平均为10%左右。根据2018年10月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哈国在全球140个经济体中综合排名第59位,与2017年持平,在15个独联体国家中排名仅次于俄罗斯(第43位)。根据评估结果,哈国具有竞争优势的指标是“劳动力市场”和“商业活跃度”,分别排名第30位和第37位。
由千受苏联计划经济时期专业化分工政策的影响,哈国一直充当着单一化原料供应者的角色,主要生产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工业技术尤其是加工工业处于初始阶段,技术含量低,基本消费品极其匮乏。哈国政府认识到这样的经济结构必将为改革带来巨大的阻力,`遏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因而开始充分利用其国内丰富的资源储备,全面发展工业,改变原料供应国的地位,增加加工工业的比重,至2015年末,工业产值对哈国GDP贡献率已上升至35.9%,约为14.6万亿坚戈。同时,哈国政府重视基本消费品的加工生产,改变生产结构单一的局面,加快引进外资,提高产品竞争力。哈国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1999年在哈国注册登记从事加工业的国有企业为2.10家,至2015年末仅剩32家。而在此期间,从事加工业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从1999年的9385家和265家增至2015年的19571家和1117家,由开采型经济向加工型经济过渡逐步改变了哈国经济上依赖别国的被动局势。另一方面,出售国有股份增加了哈国财政收入和税收,使哈国政府减少了对亏损的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转而向为经济发展贡献度高的私营企业提高补贴,或加大对社会福利方面的投入,以补贴的方式促进经济结构顺利转型。
- 哈国当前抵御风险能力不足,私有化效率低下。近年,巴尔扎耶夫在会议上反复强调私有化进程低千预期,认为私有化的透明度低和效率不足导致了这一结果。哈国一方面希望通过私有化寻求外资进入,另一方面又设定了极为严格的外资审查与批准制度,降低了私有化效率。世界各国通常只形式审查外资投入,但是哈国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了实质审查。只有完成所有程序并合格,才能为外资颁发经营许可证。而如此繁琐的过程,只有哈国国家投资委员会作为唯一的管理机构。此外,为保证哈国经济不受外资企业垄断,该委员会还规定超过一亿坚戈的投资必须经由哈国政府批准。,`
这一现象与哈萨克斯坦高度依赖能源出口,宏观经济容易受到国际原油价格、汇率波动等外部因素影响有关。哈国则尝试通过私有化改变国家产业结构解决这一问题,这导致哈国当前陷入了降低私有化效率和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冲击的困境中。即哈国在完成经济结构转型前,都将面临私有化进程缓慢和国家宏观经济面临外部风险的两难问题。
(二)促进哈萨克斯坦对外开放程度但政策连续性不足
- 哈国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哈国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居民私有化的合法性,同时也为推动政府保护非居民私有财产奠定了基础,改变了前苏联时期国家对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经济的打压局面。继1991年《哈萨克斯坦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颁布之后,哈国为保障外国投资者制定了《投资法》。至1993年,哈国当年吸引外资12.7亿美元。之后不断修改完善各项涉及对内直接投资管理的办法,尤其在2004年《新投资法》和2006年《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哈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至2008年增长l68.l9亿美元。尽管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哈国吸引直接投资有所下降,但总体投资范围和规模仍保持在私有化前6倍以上。
私有化优化了哈国的投资环境,提升了国际化程度,加强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哈国作为重要的资源出口型国家,私有化带动的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哈国经济发展。相对千其它中亚独联体国家,当前哈国经济金融国际化程度较高。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6年的调查结果,在国际贸易、投资、国际知名企业引进方面,哈国在世界排名第27位,在独联体国家中仅次千俄罗斯。
- 哈国政策连续性不足,对外开放缺乏竞争力。哈国虽然致力千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政府执政能力和依法治国水平相对不足,使得政策连贯性较差,已建立的法律体系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实际上,在1992年哈国独立初期巳尝试过一次私有化改革以激发经济活力。但由于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 ,这一政策在实施不足5年后,便又采用国有化政策将私有企业重新收回,私人投资者不得不承担了全部损失。
政策连续性不强不仅降低了私有化项目的吸引力,也削弱了哈国对外开放的竞争力。哈萨克斯坦国有企业与俄罗斯的企业存在“同质“现象,私有化后,国外资本将承担同俄罗斯企业竞争的风险。缺乏产业背景的个人资本,难以真正落实哈国的实业投资。最后,哈国执行了缺乏自由价格体系的休克疗法。在国际收支方面,哈国资本账户开放存在极高的风险,仅开放经常项目的私有化,将无法避免上述国际竞争风险和私有化效率的低下问题。
五、对中哈贸易的影响
我国与哈国接壤1738公里陆地边界,具有天然的贸易优势。两国经贸和文化往来始千古丝绸之路。近现代来,哈国与我国新疆经贸往来进一步密切,5条公路、6个国家级口岸促进两国边境贸易发展。自然生态条件、历史环境、政治文化等因素决定了两国贸易发展是长久的。1992年两国经贸往来正式开始,当年贸易总额超过其他中亚四国的总和,1993年以来,我国对哈国贸易数额在中亚各国中处千领先地位。
(一)哈萨克斯坦私有化对我国发展机遇
- 哈萨克斯坦主动改善对外经贸合作关系。哈国在独立前,地方政府直接服从中央政府管理,因此地方政府不具备立法权和独立签订协议的权力。私有化改革开始后,哈国开始注重涉外法律体系的建设,先后颁布了大量经贸法律法规,我国与哈国经贸往来规模不断扩大。随着两国边界签署了多项规定,规范贸易与投资行为,由边界公民民间小额贸易和互市行为,规范扩展成为商贸、科技、交通、金融等多方位往来。其中,新疆与哈国的贸易额占中哈贸易总额的80%。我国已成为哈国最大的对外贸易伙伴,哈国则成为我国除俄罗斯外第二大独联体合作伙伴。私有化进一步推进哈国改善投资环境,注重我国贸易诉求,成为主动改善两国贸易合作环境的契机。
- 哈萨克斯坦放弃国有企业资产优先购买权。当前,哈国国有企业占GDP比重高于50%,距离私有化目标仍有较大空间。私有化计划主要涉及到石油、铀生产商、电信等企业。其中,我国将主要投资交通运输业、能源与公共事业、金融服务业、制造业等。
为加强私有制计划的吸引力,哈国宣布放弃优先购买权,选用公开化、透明化方式竞拍有价值的国有资产,通过股票市场出售股份或采取电子拍卖的方式进行。哈国宣布,将推进各大国有企业将不少于25%的股份在阿斯塔纳股市或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此外,哈国公开邀请外国投资者参与哈国私有化进程。目前,哈国铀矿企业、核能控股公司、电信公司已经开始面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哈国政府还特别向中国、美国、俄罗斯等国投资者发出邀约。在这一过程中,哈国在新基地许可证销售方面完善了政策的便捷性和透明度,以提高国外企业在本国的营商环境。
- 哈萨克斯坦积极寻求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接。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1年,纳扎尔巴耶夫宣布了NurlyZhol(“光明之路”),并将其列为哈萨克斯坦2050年计划的重要部分。2015年,纳扎尔巴耶夫提出,将在2050年实现国家现代化,并跻身前30的发达国家。此外,纳扎尔巴耶夫强调了“光明之路”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协调互补。当前,我国与哈国的经济合作已达到新的水平。截至2017年,两国签署了540亿美元的投资协议,并协商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与此同时,哈国是中亚地区唯一与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哈国学者(ArupBanerji等,2017)认为,哈国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扣",紧密连接这一倡议的各个环节。
因此,两国战略的高效对接,将促进两国未来的协同发展。哈国不仅为中国提供能源和矿产资源,也积极响应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经济建设,是连接中国和欧洲的重要走廊。
(二)哈萨克斯坦私有化对我国发展挑战
- 两国经贸合作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哈国企业私有化对我国是机 遇的同时也存在风险。我国在合作中以“五通”为核心,然而实际上仍存在较多方面的“不通”。例如,两国贸易往来高度依赖基础设施建设,而两国在运输、物流、铁轨轨距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两国口岸需大规模环装,导致对接困难,限制了两国扩大经贸往来。
此外,除实体商品外,科研机构的合作中同样存在因口径不同导致的技术认可程度较低的问题。相较而言,哈国更青眯西方国家的高科技项目。2015年,哈国总统与英法两国签订的高科技合作协议价值高达115亿美元。同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这些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但是,至今未与中国签署相关协议。因此,中企如果仅仅依赖资本购买哈国企业,缺乏产业背景和核心技术,长期而言存在较大隐患。
- 缺乏法律规范与公允的政策环境。哈国的私有化政策在曲折中不断发展(AndreyChebotarev,2015)。私有化政策自1992年提出起,其激进的执行风格使这一政策推行进程出现断档和复辟问题。因此而造成的政治风险,给我国带来了巨额损失。截至2017年,我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因政策不连续导致失败的案例l件,涉及金额13.9亿美元。虽然哈国对推动私有化进程日益迫切,我国与哈国经贸合作也存在互补性。但是,没有规范的法律体系、明确的所属权认可、公允的政策环境,已完成的私有化企业仍可能存在较高的政治风险。
此外,私有制商业活动周期较长,法律的连贯性是商业活动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一是哈国总统纳扎维耶夫年龄较长,存在总统换届和大政方针调整的风险。二是哈国在法律体系建设和适用规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哈国在90年代初颁布了《外国投资法》,但在1995年又公布了新法。两种法律差异较大且因法律新旧交替使得欺诈、违约、侵权等问题屡禁不止,无法保障私有化企业的合理诉求。
- 哈萨克斯坦公民缺乏对我国投资的正确认识。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哈国的“光明之路”计划不仅是关系到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也关系到两国国民的民心相通。但是,哈国民众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识存在偏颇,为未来合作造成隐患。由俄罗斯欧亚开发银行组织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6的哈国公民将中国视为"友好国家”。相比之下,84%和48%的公民认为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是“友好国家”。不仅如此,调查结果也显示,中国是哈国公民最可能称为“不友好国家”的三大国家之一。主要原因包括中国工人涌入、中国资本介入、"一带一路"倡议等。哈国有必要正确宣传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和影响。维护两国国家利益的同时,使民众正确看待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即将带来的“五通”。
六、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哈国私有化是提高国民经济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升级,推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哈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并设置清晰的目标。这一举措必然对我国与哈国的经贸往来和投资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亲、诚、惠、容”的理念,这一理念与我国长期奉行的大国外交策略得到哈国高度认可。当前,哈国私有化具备必要性和迫切性,我国与哈国经贸往来具有互补性,投资合作方面具备充足的资源支持两国合作。因此,“一带一路”与哈国光明之路的诉求契合,是哈国实现发展目标和私有化目标的重要选择。基于此,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是哈国私有化推进国家经济发展与对外交流,给我国带来合作机遇。私有化改革开始后,哈国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致力于改善本国营商环境及国外投资的政策环境,利用本国优势资源和宽松的产业政策,吸引其他国家以技术、人才、资本等多种形式入股哈国国营企业。当前,已与美国、日本、欧洲、中国、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外经贸关系。其次,增强当地法律法规意识。哈国为增强私有化的吸引力,以合同的形式规范所有权。在涉及关税减免、贸易开放、最惠国待遇等优惠条件时,均以文书形式规范化。此外,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保障私有化购买方的权益。最后,私有制推进哈国经济增长,为两国贸易合作降低了宏观经济风险,是两国扩大合作交流的坚实基础。
二是哈国私有化方式较为激进,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是两国合作的潜在风险。哈国在不具备经济基础、私有制比例较低、不具备紧缩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条件和手段的时候采取了休克疗法。将不具备竞争力的个人和企业经营者推向竞争市场,既充斥着风险也难以达成预期的效果。因此,这一方式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其次,哈国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连贯性和标准化。哈国为推进私有化虽然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法律之间协调不足。实践中频发冲突,难以避免经营主体的损失。尤其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既限制了两国的合作,也使已有的合作隐藏极高的风险。最后,执政仍缺乏法制意识。哈国在私有化前期出现将售出的企业强制收为国有、限制国外购买者开展银行业务等问题。案件受理多以庭外调解为主,调解结果缺乏有效法律保障,执行效果无法保证。
三是哈国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时应注重社会环境,减少人口流动阻力,做好正确的宜传工作。据统计,哈国对我国人员出入境限制显著多于美国、欧洲各国、日本、韩国等。手续流程便捷程度、出入境效率、出入境人员限制等直接影响合作效率和双方合作态度。目前,自新疆出境办理各项手续的效率低于云南、缅甸等地区的口岸,存在延误商机的风险。需切实加强两国对发展目标一致性的认同,营造良好的社会合作环境,促进经贸交往便捷程度,提高交流效率。